资人社发〔2019〕2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税务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33号)要求,研究制定了《资阳市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资阳市农业农村局
资阳市商务局 资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7日
资阳市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
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暂行办法
为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局势,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申请认定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本市参保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二、基本条件
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二)2018年度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与2018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百分比低于2018年末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即3.94%;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2019年以来企业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承诺不批量裁员且本年度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与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百分比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三)2018年度净利润亏损或2018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或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
(四)2019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以前年度剩余有较大数额订单合同;
(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等违法行为,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三、困难企业认定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返还标准
经认定的“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按2018年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平均数乘以6个月的50%返还。
五、申报资料
(一)《资阳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二)书面申请报告(说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等);
(三)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原始发票复印件或缴费情况证明;
(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资料;
(五)2018年度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调出、辞职、退休及死亡等人员减少资料复印件;
(六)企业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延期缴纳税款、困难减免等核准资料复印件;
(七)企业2018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2019年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意向协议情况),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的企业还应提供同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及主管部门认定恢复有望的意见。
以上所有相关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按照属地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参保地就业局提交申请资料。
(二)受理审核。市、县(区)就业局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按“认定表”顺序报有关部门审核。
(三)联合会审。市、县(区)人社局牵头,会同当地财政局、发改委(局)、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税务局等部门适时对通过审核的资料进行联合会审,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认定。
(四)公示。对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及拨付情况在相关门户网站及企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县(区)就业局向当地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财政局收到拨付资金申请后及时划拨,就业局及时将拨付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六)资金使用。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七、其他事项
(一)“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与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50%计算的返还资金不能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二)当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时,停止全市困难企业认定及资金返还。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请条件。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交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要制定措施稳定员工队伍,认真履行企业稳定职工队伍的承诺,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政策关、审查关。人社部门要做好失业保险费缴纳及裁减人员等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要做好企业是否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以及是否恢复有望等审核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涉税事项审核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市、县(区)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动态监控,对违反承诺,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自发生当月起终止拨付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资阳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认定表